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123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天师傅蛋糕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人人乐超市A004S403F10128柜台v>经营者:陈伟林,女,住同上。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天师傅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