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639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华,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同年10月21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