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法定代表人:黄道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在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以相同案由相同事实提起的重复起诉。
被上诉人曾以上诉人的“公牛”字号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营口中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发回重审,但案件十几年来一直未重审。
为了使当年的案件程序终结,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23日以相同的原、被告向辽宁营口中院申请立案,并于当日撤回起诉。
但仅凭新案件的裁定书无法证明当年的案件程序已经终结,故一审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上诉人的企业名称登记于2004年,被上诉人2007年就对上诉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之后经辽宁高院发回重审,但被上诉人一直怠于行使权利,选择在十几年后提起本案诉讼,进而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诉人有失公允。
三、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攀附被上诉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混淆行为,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1.被上诉人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2004年登记成立时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两者的销售区域也不存在重合,故上诉人不需要攀附被上诉人的名气。
2.上诉人2004年成立时就生产墙壁开关且至今已经在技术上有较大领先,被上诉人直到2008年才开始研发墙壁开关产品。
上诉人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房地产行业,产品高度专业化,所对应的相关公众为经常使用的电工群体,而被上诉人的产品相对大众化,使用群体为没有专业知识要求的普通家电电器消费者,故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本质区别。
3.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实物上有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就认定上诉人生产、销售排线插座,并推定上诉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器插座及排插转换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和仿冒的故意,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涉案网站上一些常规词汇的描述和上诉人商标的构成元素等推定上诉人具有仿冒故意,属于认定错误。
四、上诉人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2007年在其网站上关于“公司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的描述,就判决上诉人赔偿500,000元,违背客观事实。
如果当时上诉人就拥有200多家代理商,可能名气比同期的被上诉人还大。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众多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本院给予纠正,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辽宁营口中院原受理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2号案被辽宁高院发回重审后,因该案久拖不决,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23日前去申请撤诉,辽宁营口中院对重审案件重新立案后[案号为(2018)辽08民初34号],再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故(2018)辽08民初34号案与(2007)营民三初字第2号为同一案件,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于2004年登记注册,但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一审法院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注册并使用与被上诉人字号及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公牛”字号,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1.上诉人于2004年成立,而被上诉人早在1997年就注册了第942664号商标,2006年该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在2006年之前至少三到五年左右的时间里,该商标已经在行业内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属于江浙沪地区的企业,且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黄道生为浙江省乐清市人,上诉人理应知道被上诉人的该商标。
2.“公牛”文字系第942664号商标的主要部分,经过被上诉人多年的使用、广泛宣传和维护,该商标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
上诉人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文字“公牛”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被上诉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是延长线插座(俗称排插、接线板等)、墙壁开关、插座等,而墙壁开关、插座与延长线插座属于类似商品。
两者无论是在商品分类表中,还是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多个方面,均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上诉人使用与被上诉人相同的“公牛”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诉人产品的来源以及双方企业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
4.上诉人在其官网上展示的企业文化“忠信诚和专业专注”以及所配相关文字解释和背景图案,均是直接抄袭复制被上诉人的相关内容,足以证明上诉人“傍名牌”的恶意。
四、上诉人是以不正当竞争为主业的不良商家,对于其“傍名牌”和“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应予以严惩。
被上诉人成立至今,经过20多年的诚信、用心经营才取得巨大的成就,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
且开关、插座关系到老百姓的用电安全,劣质产品势必会对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隐患,也会严重影响被上诉人积累多年的市场声誉。
因此,应当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从根本上扼制侵权人的侵权恶意。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慈溪公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42664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判令上海公牛公司对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即停止使用“公牛”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3.判令上海公牛公司在《东方早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上海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支出为20,000元,包含律师费18,500元及公证费1,500元)。
一审庭审中,慈溪公牛公司表示因无法就上海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之具体金额详加举证,亦不知晓侵权违法所得,故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且无需对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分割判处。
另,慈溪公牛公司以《东方早报》已停止纸质发行为由,明确将诉请中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平台媒介变更为《新民晚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66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它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
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显示,慈溪公牛公司唯一投资股东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曾用名浙江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完成公司改制后变更登记名称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
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30日,其唯一投资股东为公牛集团。
2018年1月18日,公牛集团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其上载明:“我公司……系第942664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根据我公司整体经营策略,一直以来将涉及上述商标核准商品范围内的移动性插座统一安排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将墙壁开关插座产品统一安排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二、权利商标相关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于1997年2月7日核准注册第942664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慈溪公牛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该商标曾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2011年1月、2014年1月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一审庭审中,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由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名为“公牛装饰开关G19铝镁合金开关”商品的外包装盒一件,其侧面标注有第942664号注册商标。
经一审当庭至天猫商城中名为“公牛电器旗舰店”的网络店铺查验,同名商品所展示外包装与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前述实物一致。
商标局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图文组合商标。
注册人为慈溪公牛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开关、电铃按钮、电门铃、电器插头、电器接插件、电线接线器(电)、电线连接物、电涌保护器、调光器(调节器)(电)、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接线盒(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配电盘(电)、配电箱(电)、自动定时开关。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商标局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慈溪公牛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开关、电铃按钮、电门铃、电器插头、电器接插件、电线接线器(电)、电线连接物、电涌保护器、调光器(调节器)(电)、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接线盒(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配电盘(电)、配电箱(电)、自动定时开关。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2017年1月13日,公牛集团签署《授权许可书》,将权利商标授权许可慈溪公牛公司使用并明确后者可以自己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另,2017年2月4日,公牛集团授权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以及市场营销中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枚“公牛”系列商标。
三、涉权利商标的相关司法裁决及行政认定2006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通过慈溪公牛公司的经营推广,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获得了很大的市场认知度。
据2001年《中国质量报》报道,慈溪公牛公司(生产)的公牛牌插座销量居全国第一,综合占有率达20%。
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字号也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9月授予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公牛品牌产品并获得多项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及质量信誉双满意单位称号。
慈溪公牛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10月间生产的产品包括插头、转换器、插座,总产量为2.398亿只,销量为2.021亿只,为宣传标注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共支出的广告费为3,139.6万元:其中2001年产量为11,440,729只,销量为9,283,782只,广告费支出为2,853,650元;2002年产量为16,918,482只,销量为14,729,466只,广告费支出为3,215,590元;2003年产量为23,675,517只,销量为20,745,611只,广告费支出为4,295,723元;2004年产量为33,196,800只,销量为27,693,022只,广告费支出为5,800,599元。
前述宣传广告发布的载体既有平面纸媒亦有网络广告。
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判决已生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关于第XXXXXXX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
该裁定书中认定如下事实:1.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日期不迟于1999年7月2日;
2.慈溪公牛公司荣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2002年产品质量“零投诉”企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授予的“2003年资本保值增值率第5位”“总资产贡献率第16位”企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商会授予的2004年度“诚信制造商”荣誉称号,2005年3月被浙江省工商局评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慈溪公牛公司2003年产值18,837万元,销售收入21,507万元,利润651万元,纳税763万元。
2004年产值26,098万元,销售收入26,818万元,利润565万元,纳税838万元;
4.标注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涵盖吉林、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广东、广西、福建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慈溪公牛公司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中国质量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企业报》《解放日报》《消费日报》《中华五金》《浙江工商时报》,沪杭高速嘉兴永丰桥户外广告、杭州电子市场户外广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2002中国慈溪家用电器博览会等平台,以各种方式对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品进行了宣传;
6.2002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慈溪公牛公司所产商品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5年12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授予慈溪公牛公司所产商品为“质量可信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商评委认定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系驰名商标。
2012年4月5日,商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刊载《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83件驰名商标(2011-05-27)》一文,公示了前述认定结论。
另,商标局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8]105号),认定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公牛”字号、“公牛”品牌所获荣誉及推广情况2005年9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嗣后,2009年、2015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作出了内容相同的认定。
1999年,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将慈溪公牛公司生产的公牛组合插座评为“99推荐品牌”。
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比较》周刊载由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发布的《插座争奇斗艳你追我赶》一文,文中载明:据对全国大型零售企业销售情况的统计,2000年度全国市场和各大片区插座品牌监测结果为全国前三名品牌为公牛,鸿雁、松下,其中公牛品牌的市场综合占有率超过20%,其中华东地区公牛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亦居该地区首位。
2005年9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将慈溪公牛公司生产的公牛牌转换器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浙江省贯彻《产品质量法》办公室、质量时刊杂志社(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主办内部刊物)将慈溪公牛公司评选为“2001年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
2013年至2016年间,公牛集团先后累计斥资5,350万余元就公牛品牌系列商品与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周刊社、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品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签署大量广告发布合同,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纸媒及户外展示等媒介持续发布大范围宣传广告。
五、“公牛”网站中的相关记载2017年9月6日,浏览公牛集团运营的官网(www.gongniu.cn),点击“公牛概况”栏目,进入“发展历史”载有如下内容:“1995-1996公牛电器成立,创立‘公牛’品牌。
确立‘制造用不坏的插座’的战略定位,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998行业内首创按钮式开关插座,让消费者使用更安全……2001-2002荣获中国质检协会‘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6-2007领先全行业,公牛成为第一个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转换器品牌。
推出堪称行业内防雷转换器的集大成者——金座系列。
公牛于慈溪成立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全面进入墙壁开关与插座领域,专业从事墙壁开关、插座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17年9月25日,再次浏览公牛集团官网,点击“新闻资讯”栏目,进入“公牛新闻”载有如下内容:“从1995年成立以来,秉承‘忠信诚和、专业专注’的企业理念,致力于亿万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用电体验……”点击网页底部的“公牛装饰开关”进入网址为www.gongniukaiguan.cn的网站。
该网站中的“新闻资讯”栏目下载有名为《公牛阮立平:技术追赶国外巨头产品引领行业发展》刊发于2012年3月的搜狐记者访谈文章,载有:“【搜狐记者】:我们的开关产品和房地产行业关系比较密切,这个产品的销售在工程领域占多大的比重呢?
【阮立平】:公牛开关我们做了四年,我们前几年的定位是避开房地产行业,因为我们知道房地产行业要有比较深厚的基础,包括工程渠道的基础。
我们前几年主要着力于零售市场,因为零售市场是公牛品牌的优势市场,但是这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了以后,我们尤其着重是往三四线城市转移,也逐渐在向工程渠道拓展,两边都有。
”一篇刊载于2012年8月名为《“聚人气树信心”公牛装饰开关8月百团大战顺利开启》的文章载有“随着公牛装饰开关特约渠道商的开拓与推进,公牛装饰开关逐渐进入各地专业主流建材市场……”。
在名为《公牛墙壁开关经销商年会圆满召开》的文章载有“2015年1月6日-22日,公牛分别在武汉,天津,郑州,成都顺利组织召开了四场墙开经销商年会,……在武汉召开的首场经销商年会,集团总裁阮总拔冗参加并作了重要致辞……阮总指出,经过7个年头,公牛墙壁开关销售规模已经跻身行业前列,墙开作为公牛的第二大业务……。
”2017年10月12日,浏览公牛集团运营的官网,点击标题“公牛概况”栏中的“公牛文化”,进入以翠竹、行雁、远山为点缀背景的页面,其上载有“忠信诚和专业专注是公牛集团的核心价值观,是公牛文化的根基……忠信诚和,是公牛人的为人准则和标准……专业专注,是公牛人的做事方法和态度……。
”其中“忠信诚和”右侧配以玺印图案,“专业专注”左侧配以书砚笔墨图案,文字均呈现放大、突出的毛笔楷书样式。
此外,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公牛宣传片中亦展现有“忠信诚和专业专注”的企业文化宣传内容。
六、上海公牛公司及抗辩商标相关情况上海公牛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五金机电,五金交电,卫生洁具,水管阀门,灯具灯饰,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板材,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器件销售,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断路器生产加工等。
据上海公牛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生的身份信息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
商标局于2007年6月28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11月23日,以下简称抗辩商标),专用权人为上海公牛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断路器、电动开门器、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头、信号灯、电池等。
抗辩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慈溪公牛公司曾以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之一提起异议。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抗辩商标样式与在先注册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未构成近似,慈溪公牛公司主张抗辩商标系复制、摹仿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之证据不足。
据此,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8469号裁定书,裁定慈溪公牛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抗辩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1月,由中国建筑电气产业联盟、中国房地产协会住宅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电气资讯网共同主办的2015年第11届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将抗辩商标及上海公牛公司评选为“中国电工十大品牌”“房地产商采购优选品牌”。
七、被诉侵权内容及相关情况2017年6月6日,在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志坤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入涉案网站进行浏览。
首页顶部左上方载有抗辩商标以及上海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右侧载有服务热线为“021-XXXXXXXX”的内容,左下端载有“……生产优质、美观、耐用的高级开关插座等……从公司成立以来,可持续性就一直是公司的显著特征,可持续性意味着长期的经济成功,……墙壁开关插座选购小技巧分享安装常用墙壁开关插座的4个注意项影响开关插座质量的原因不同风格开关插座的选择生产优质美观耐用的高级开关、插座等建筑电器配件”等标题内容。
右下端载有“墙壁开关插座选购指南选购开关插座产品的常识重要注意以下几点开关插座不能省钱墙壁开关安装的3个接线方法”,页面底端的二维码正中含有“”(以下称被诉侵权构图)。
点击标题栏中的“企业文化”,所展现内容与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官网中的“公牛文化”页面内容几乎一致,同样以翠竹、行雁、远山作为点缀背景,同样配以“忠信诚和”及右侧玺印图案,“专业专注”及左侧书砚笔墨图案,且文字均呈现放大、突出样式,仅是将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中对应的“公牛集团”及“公牛”文字,替换为“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
点击标题栏中的“产品中心”栏目,出现各类(墙壁固定)插座、开关及其面板,部分插座或开关的面板上有印有被诉侵权构图。
另,该网站中还展示有拖线式的“新款拼色系列排插座”。
慈溪公牛公司一审当庭提交若干墙壁插座、墙壁开关及排插转换器(外包装标注名称为“一体芯转换器”)商品实物若干,称其中部分为2017年9月于淘宝网(闲鱼平台)购得,其余为同时段于陕西省汉中市某电器市场购得。
经一审当庭查验,全部商品的塑料外包装正面载有“”的内容,该图案下部标注有完整的上海公牛公司企业名称。
背面标注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电话:021-XXXX****”等内容。
另,一审中慈溪公牛公司还提交记载2007年4月29日涉案网站(www.shgne.cc)展示内容,由慈溪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
根据公证书附件显示,该时点涉案网站除标注抗辩商标及上海公牛公司企业名称外,还有24款商品(照片)展示。
在其中排插转换器(标注有GN字母)的数量占到绝大多数为18款,二、三插(地(地插数量仅为两款,未见墙壁插座或墙壁开关。
在公司简介栏目中载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贸、商贸、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多功能插座转换器……公司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公司成立多年来坚持以‘科技创新求发展,质量过硬求生存’为宗旨,奉行‘用户至上,务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优质价廉的产品赢得客户的称心满意是我们一贯的追求……”“联系我们”栏目下标明:“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地,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网址ww.shgne.cc”。
八、合理费用支出慈溪公牛公司为制作(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481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
九、其他新浪网新浪财经频道中刊载有《中国企业家》杂志记者采访阮立平题为《公牛集团董事长:我们要走很远所以一点都不着急》的访谈文章,载有:“……公牛电器的‘匠人’气质还体现在专注上,从1995年成立一直到2008年的13年里,阮立平和他的公牛电器和插线板卯上了,只做这一个产品……2008年,在已经成为插座行业老大很多年之后,公牛电器开始进入墙壁开关领域,并很快成为了这个行业里面的第一……。
”京东商城中名为“公牛自营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内,在展示标注权利商标商品的文字介绍中载有“如左图产品所示,具备表面插座孔为‘小5孔’、‘扁5孔’特性的产品,标准名称为‘转换器’的产品……日常生活中,用户在口语上也通常叫做排插,插座,插线板,电插板,接线板,拖线板等名称,产品本质并无不同……商家以通常名称插座来标示。
”上海公牛公司提供《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一组,显示其不迟于2005年11月15日已开始向市场投放销售(电器)开关商品,根据票据所载进货对象地处多地,涉及到河南郑州、江西九江、安徽芜湖、辽宁沈阳等。
2007年,慈溪公牛公司曾以上海公牛公司、案外人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玉梅作为共同被告,以上海公牛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为由向辽宁营口中院提起诉讼,辽宁营口中院依法作出(2007)营民三初字第2-1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上海公牛公司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上海公牛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上海公牛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辽宁营口中院重新审理。
另,辽宁营口中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辽08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件的原告为慈溪公牛公司,被告为上海公牛公司、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玉梅。
该裁定书载明“……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玉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对权利商标及抗辩商标的归属不持异议,故结合涉案事实,综合考量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被诉侵权构图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二、一审法院是否有权就慈溪公牛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指控进行审理;
三、倘若有权审理,上海公牛公司将“公牛”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倘若上海公牛公司构成侵权,则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详述如下:一、被诉侵权构图未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一)被诉侵权构图要素发挥指示作用本案中,上海公牛公司将被诉侵权构图标注于运营的涉案网站,用于介绍、宣传、展示所产、销的相关商品,可视为该构图已实际投入商业活动。
而考察标注及加载的具体位置,被诉侵权构图中的要素均易于察觉且显著彰表。
之于相关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结合对应展示的(墙壁固定)插座、开关和开关插座,将被诉侵权构图中的各要素与上海公牛公司相联系,藉此于交易市场中识别相应商品,故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公牛公司对被诉侵权构图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另需指出的是,对于慈溪公牛公司提交若干墙壁插座、墙壁开关及排插转换器等商品实物,虽然未以公证等方式固定购买过程,但鉴于全部商品实物外包装所载信息均与抗辩商标归属、上海公牛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其实际经营情况无悖,且能够与2007年4月29日、2017年6月6日两次网页公证信息相契合,故在上海公牛公司未就此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前述全部商品系由上海公牛公司生产、销售。
与此同理,其上标注的被诉侵权构图亦已可指示商品来源于上海公牛公司。
个中因由,一审法院不再赘述。
(二)被诉侵权构图并非统一整体且未添增显著区分要素,难言混淆一审法院注意到,被诉侵权构图由抗辩商标及上海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两部分内容组成。
其中上部为抗辩商标,中央由大写拼音字符“GNE”上、下罗列而成,左右由两根细长的“牛角”点缀,各要素间有机组合构成了独立的绘图标识。
因表达形式所限,抗辩商标主要供视觉辨识,难以形成统一的指代呼叫,即便与下部的上海公牛公司企业名称相结合,亦因二者内涵上缺乏合理的逻辑关联,不会必然添增出全新的呼叫称谓或产生额外的显著区分功能。
同时,考虑到将企业名称标注于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佐近,乃为市场主体于商业交易中为增加商标与自身之客观纽带而为的常见标注方式,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构图并非为一个整体,即未因标注位置接近而组合形成为全新的商业标识。
慈溪公牛公司的相关主张有悖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倘若慈溪公牛公司认为使用抗辩商标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继而对权利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倘若慈溪公牛公司认为上海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权利商标构成冲突,一审法院考虑到上海公牛公司并未突出使用“公牛”字号这一实际情况,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对其予以评价,而非商标法律规范。
综上,一审法院对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侵害商标权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有权依法对不正当竞争指控进行审理虽然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慈溪公牛公司曾就上海公牛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辽宁营口中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由辽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但在本案立案前,辽宁营口中院已基于慈溪公牛公司的主动申请,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可视为该案发回重新审理程序终结,慈溪公牛公司不存在“对相同侵权内容于本案中重复主张”的情况,故一审法院有权依法对上海公牛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评判。
三、上海公牛公司注册、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评判适用的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并无证据佐证上海公牛公司已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外实施商业彰表,故可视为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
有鉴于此,虽然上海公牛公司早于2004年便登记注册了“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但考虑到该行为波及、影响效果的持续性,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修正)予以评价。
(二)仿冒行为的认定仿冒条款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类型化规范之一,其价值核心在于通过制止对商业标识施以违背诚信及商业道德之使用而消除市场混淆。
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或实施其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需明确的是,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经营者具备傍附他人既有商誉等商业优势的故意为前提,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或虽不至误认但却认定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是必备的混淆结果。
据此可知,虽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处于不同的平行序列,均属依法可获保护之标识性权利,但此种保护应以行为人主观善意为前提,倘若蓄意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享有相当知名度之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甚至直接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即为一起实例。
首先,权利商标中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于1997年2月7日即获核准,且不迟于1999年7月2日实际使用,而慈溪公牛公司以“公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更是早在1995年1月便已登记注册,二者均远远早于上海公牛公司的成立时点2004年7月。
相比于后者登记注册的“公牛”字号而言,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
其次,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中兼具视觉辨识及呼叫功能的“公牛”虽非属臆造词,但与所标注、推广之实际产、销电气类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没有必然关联,可以认定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慈溪公牛公司字号更是与之匹配为伍、相得益彰,进一步强化了“公牛”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识别功能。
重要的是,无论第942664号注册商标抑或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公牛”字号,均凭借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早于上海公牛公司注册成立前便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成为了品质优良的商业表彰,搭载有良好商誉。
其中,第942664号注册商标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于2006年12月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于与之呼应的“公牛”字号则已符合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客观要求,能够明确地区分具体的商品来源。
复次,从上海公牛公司角度分析,考察2007年4月、2017年6月两次涉案网站公证内容,一并结合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购买实物即可得知,自成立起至2017年6月的公证时点,上海公牛公司未曾停止对开关插座及转换器的生产、销售。
尤其是2007年4月的涉案网站中,明确载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贸、商贸、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多功能插座转换器……”的表述,而相应展示商品品类及数量比例亦与该前述结论契合相符,故在上海公牛公司未能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自上海公牛公司注册成立截至2007年6月涉案网站公证制作时点,上海公牛公司的主营业务内容与慈溪公牛公司同期间的主营业务内容相同,即均为从事对电器插座及排插转换器等电器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上海公牛公司相应辩称明显有悖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上海公牛公司攀附商誉的仿冒故意起止呼应,贯穿始终。
如前所述,慈溪公牛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经营,以优良的商品品质,持续不辍的推广宣传为其享有权利的“公牛”商业标识累积了相当的商誉,所能够辐射的地域范围远远超出了其登记注册省份,可以说遍及全国各地。
而对于主营业务内容相同,法定代表人亦为浙江籍,成立在后的上海公牛公司而言,选取“公牛”作为企业字号时不知晓省域毗邻慈溪公牛公司的几率较低,故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公牛公司成立时已然明确知晓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及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的存在,而之所以选择注册“公牛”字号,就是意图通过仿冒手段傍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及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上累积的商誉,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市场地位。
这一结论完全可以在上海公牛公司后续经营活动的如下细节中获得佐证:其一,2007年4月涉案网站中载明“……坚持以‘科技创新求发展,质量过硬求生存’为宗旨,奉行‘用户至上,务实守信’的经营理念”,2017年却变化为与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致的“忠信诚和专业专注”。
诚然,上述词汇并非为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独创垄断,但仅作简单替换的介绍表述,乃至网页背景中如出一辙的点缀装饰,便实难假以“巧合”饰非卸责;
其二,上海公牛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抗辩商标时,摒弃了诸多可能的“公牛”形态于不用,“恰恰”选择了“图文”组合的形态,“恰恰”选取了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构图部位相同的“牛头”。
而从抗辩商标的细节设计上亦不难察觉出上海公牛公司的仿冒意图:为弥补缺少呼叫功能的形式缺陷,刻意将“公牛”拼音的首字母“GN”置于正中;
为引导相关公众“正确”呼叫,又在其下添加变体后酷似“牛鼻”的E字符,并点缀左右“牛角”加以装饰。
如此“努力模仿”的动机就是期望通过各要素间的排列组合,虽大限度地使得抗辩商标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达到“神似”,其间的攀附意图可谓尽显。
鉴于以上因素,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上海公牛公司为便于经营获利,主观具有通过仿冒注册商标要素及企业字号傍附他人商誉,误导相关公众,达到吸引相关交易机会的故意。
至于上海公牛公司辩称选定“公牛”字号系因其寓意好运等云云,缺乏最基础的事实及逻辑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置评。
最后,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仿冒条款的核心作用就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更是对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竞争行为的否定评价。
尽管有别于侵害商标权判断的规范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构成并不要求经营者彼此间商业活动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但当二者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品类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下,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可能性。
本案中,从商业外观来看,上海公牛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公牛”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呼叫内容以及慈溪公牛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
而从提供商品的角度分析,上海公牛公司注册成立后的相当期间内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慈溪公牛公司生产、销售类型相同,功能互为替代的同类商品,尽管其后部分产能可能向墙壁开关插座移转,但移转后商品无论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开关插座或排插转换器没有本质性区别。
上述两节彼此结合的客观实际,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虽能区分来源,但错误地认为提供商品的上海公牛公司与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公牛公司注册、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上海公牛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上海公牛公司应当停止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注意到,上海公牛公司基于仿冒意图,将权利商标及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名称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公牛”文字不正当地选取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加以使用,考虑到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实际,即使上海公牛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仍难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继而损害慈溪公牛公司的竞争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牛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继续使用“公牛”文字。
慈溪公牛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经济损失鉴于慈溪公牛公司未能就因上海公牛公司实施仿冒不正当竞争造成之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一审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注意到,上海公牛公司不迟于2005年11月便已开始向市场投放销售(电器)开关商品,2007年时更是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所涉及的销售对象可谓遍及全国范围,无明显地域限制。
在基于不正当行为获得市场优势的同时,还荣获有“中国电工十大品牌”“房地产商采购优选品牌”等诸多业内荣誉,经营规模不可谓不可观。
同时,考虑到上海公牛公司通过傍附仿冒的手法,蓄意影响甚至混淆相关公众的判断与选择,主观故意不可谓不明显,且该故意贯穿于其商业活动的始终。
除以上因素外,一审法院同时还参考权利商标及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的知名度,所获相关荣誉、上海公牛公司成立时间、仿冒程度,所产、销商品的品类丰富程度及其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及慈溪公牛公司产、销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节对经济损失金额予以判定。
需予以说明的是,尽管慈溪公牛公司提出的侵害商标权之诉讼主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但其基于侵权行为提出的全部赔偿金额相较于上海公牛公司实施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结果而论,亦属合理,故一审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三)合理支出一审法院注意到,因制作(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481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确属维权所需,一审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虽慈溪公牛公司未能提交委托律师合同及相关费用支出票据,但鉴于确有律师接受慈溪公牛公司委托,代理其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故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判定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律师金额亦属合理,一审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四)刊载声明、消除影响鉴于上海公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足以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方式对涉案事实予以澄清。
考虑到侵权的范围及其影响,慈溪公牛公司主张在《新民晚报》上刊载相应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上海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
二、上海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公牛公司负担);
三、上海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四、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海公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照片,拟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人冒用上诉人名称生产商品的行为,进而证明上诉人的墙面开关产品在家装领域已经形成相应的知名度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获取的侵权实物并非上诉人生产。
被上诉人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有其他人仿冒上诉人的名称以及商标,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本案诉讼时取得的产品系他人伪造,且该证据形成于本案一审判决之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此外,从扣押财物清单可见,当时扣查的仅是外包装箱及内包装盒,不涉及产品,故不能因此否认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产品系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被上诉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
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案外人处扣押了标注上诉人企业名称及商标的商品外包装箱和内包装盒,而与本案并不存在关联,亦不能达到上诉人就本案所涉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由其生产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问题;
二、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公牛”字号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曾以上诉人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辽宁营口中院提起诉讼,辽宁营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辽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辽宁营口中院重审。
在本案一审立案前,辽宁营口中院已基于被上诉人向该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
因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的情形,本案中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登记注册含有“公牛”字号企业名称的行为虽发生于2004年,但上诉人持续使用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至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并于2019年4月修正之后,故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修正),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成立在先,其主张权利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也核准注册及使用在先,且该商标中用于呼叫和识别的部分亦为“公牛”文字,而上诉人含有“公牛”文字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后。
在上诉人成立之前,据2001年《中国质量报》报道,被上诉人(生产)的公牛牌插座销量已居全国第一,综合占有率达20%。
2002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其所产商品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
被上诉人2003年产值18,837万元,销售收入21,507万元;
2004年产值26,098万元,销售收入26,818万元。
被上诉人经过多年的经营推广,荣获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授予的“2003年资本保值增值率第5位”“总资产贡献率第16位”企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商会授予的2004年度“诚信制造商”荣誉称号等。
此后,基于被上诉人之前的积累,2005年其被浙江省工商局评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其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6年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在上诉人成立之前,被上诉人的“公牛”字号及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上诉人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被上诉人及其注册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公牛”文字予以合理避让,但上诉人仍将“公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被上诉人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上诉人登记注册含有“公牛”文字的企业名称后,生产、销售墙壁开关插座、排插转换器等电器产品,开展与被上诉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销售区域亦与被上诉人存在重合,且上诉人还在其网站的“企业文化”栏目中使用与公牛集团官网中“公牛文化”页面几乎一致的内容及背景、图案等,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上诉人商品系由被上诉人生产的误认,或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关联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判决上诉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成立时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者的主营业务不同、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和仿冒故意等相关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形下,综合上诉人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被上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全额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根据合理、必要性原则亦全额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合理开支。
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2007年在其网站上关于“公司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的描述,就判决上诉人赔偿50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上述内容系上诉人网站“公司简介”栏目中载有的内容,上诉人认为所涉数据违背客观事实,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情况。
而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亦非直接以此作为计算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前述多项因素后予以酌情确定。
因此,一审法院所作的该项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原则,判决上诉人在《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公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