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初52号 原告:黄文龙,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优,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钟山时代商业广场,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城钟山中路**。
负责人:吴永固。
被告: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敬,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曼宁,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ldquo洲小镇”5组团车13号。
法定代表人: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娣,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龙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钟山时代商业广场、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文龙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文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