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0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同仓买北十四店,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
经营者:赵贺茹,女,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霞,女,1973年2月9日生,汉族,赵贺茹之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同仓买北十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