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5534号之一 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轩业楼**。
法定代表人:冯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卉,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国际航运中心******Gdiv>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锐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