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61号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中海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xx。
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中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