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80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彦,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小苹易客来珠江路便利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珠江北路玉珠商务酒店楼下。
经营者:吉小苹。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小苹易客来珠江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