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71号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裴伟。
被告:兴城市今生有约婚纱影楼米兰春天部,,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负责人:齐玉华。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今生有约婚纱影楼米兰春天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兴城市今生有约婚纱影楼米兰春天部赔偿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