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6399号罪犯颜智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赣09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智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颜智勇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赣09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
另查明,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颜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但该犯未退缴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