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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普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6801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普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普发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6801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普发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楼街中山路川云里****经营者:张浩。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普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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