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3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光明眼镜店,住,住所地西平县文化路/div>经营者:刘再娇。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光明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