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6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李氏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新兴市场**。
经营者:李朝龙。
委托代理人:黄雅倩,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灵娜,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李氏水暖批发部、叶灵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