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62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名门世家****商业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X96HX1。
负责人:邓爱凤。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第一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