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9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舒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蔡刚。
被告:醴陵市谭玲服装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瓷城大道**。
经营者:谭玲。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舒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市谭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