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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608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0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星澜汇雅苑****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宗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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