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7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618943。
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老化工厂。
负责人:周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2201610860960。
被告: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西新河桥头前150米处右侧(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
法定代表人:蔡长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春,该公司职员。
原告孔玮诉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并通知孔玮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孔玮在收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后至今不予交纳,已超过交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