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84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林,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