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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刘炳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3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刘炳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刘炳珍;郑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4623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程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厂房二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炳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炳珍,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民组。

被告:郑辉,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民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刘炳珍、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第8574241号商标(指定颜色),停止生产使用“”标识的电热水器产品;

2.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0万元;

3.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使用“”标识的吸油烟机产品;

4.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5.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淘宝店铺“江苏樱花厨卫企业店”使用“”标识宣传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停止销售使用该侵权标识的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

6.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7.郑辉对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刘炳珍对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调查发现,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掌柜名为“江苏樱花厨卫企业店”。

该店铺使用“”作为店铺徽标,并在宝贝详情中多处使用该侵权标识,宣传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销售使用该侵权标识的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累计销量超过18000件。

原告购买了一款电热水器、一款吸油烟机。

两款产品均使用该侵权标识,均标注“江苏樱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电热水器产品外包装标注制造商、生产厂分别为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

吸油烟机产品标注生产厂为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

经查,“江苏樱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

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共同申请了电热水器产品的CCC认证。

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案涉店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店铺电热水器总交易次数37181次,交易金额16030244.79元,其中商品名称含“樱花”或“樱花”的电热水器商品的交易次数16196次,交易金额6787960.23元。

店铺吸油烟机总交易次数是1078次,侵权总金额470154.67元,其中含“樱花”或“樱花”的吸油烟机交易次数是300次,交易金额为141379.55元。

该店铺通过“转账”方式,转入郑辉账户累计金额高达1653.4万元。

江苏樱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类第13154151号商标“”。

该商标于2015年1月21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煤气热水器、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个人用电风扇。

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的“”标识,和涉案第8574241号注册商标“”相比,均为花朵图案和英文的组合,且花朵以红色正方形为背景,英文以绿色长方形为背景,花朵和英文均为白色,两者的红色正方形与绿色长方形的比例基本相同。

结合产品外包装“江苏樱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淘宝店掌柜名“江苏樱花厨卫企业店”、淘宝店铺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樱花”文字,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为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据此,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使用侵权标识的电热水器,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使用侵权标识的吸油烟机产品,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广告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均侵害了原告已构成驰名的第8574241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炳珍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郑辉是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淘宝企业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以及侵权获利的受益人,其与珠海荣耀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涉案第13154151号“”被诉侵权标识已失效,且原告不再主张驰名商标认定,故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明确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中山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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