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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崇川区静雅茶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502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崇川区静雅茶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崇川区静雅茶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0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静雅茶业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慧源星城****A057。

经营者:叶衍桃。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崇川区静雅茶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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