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82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龙,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全部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