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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宏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宏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宏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宏庭,男,汉族,1971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宏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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