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9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买买乐全日鲜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东史马小区22-30号。
经营者:张全存。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买买乐全日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