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初2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安州区黄图富鸿五金建材门市。
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大西街。
经营者:陈昌富。
本院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安州区黄图富鸿五金建材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