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家福厨卫洁具店,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祥云街263号。
经营者:钱军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青屏家福厨卫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2021年3月23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密市青屏家福厨卫洁具店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