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0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鑫,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迷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鲜光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迷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