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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49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49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和街4-2。

经营者陶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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