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496号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铁南社区906-40-79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桂秋,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源彧熟食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泡崖乡阎屯村阎屯061号。
经营者闫其超。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源彧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