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10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汽配商行,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经营者:方军,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