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22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兄弟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老村3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920777C。
经营者:张亚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兄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