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初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城区粤圣副食超市,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红星东街上辇北区126号。
经营者:邱玉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城区粤圣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拥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发乳、牙膏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19年5月8日原告调查人员在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六神冰凉超爽沐浴露1瓶。
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晋城市城区粤圣副食超市已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注销,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