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2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皓吉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经营者:陈素绸,女,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皓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