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44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
法定代表人:孙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绝世养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
负责人:喻文文,男,1989年02月05日出生,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绝世养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04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申请人庭审冲突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