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初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极速百货店,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新世纪步行街**。
经营者:李红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极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