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17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堆龙德庆区维久汽配经营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经营者:尚怀信,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堆龙德庆区维久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