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515号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5委华光商住广场B110、210室。
法定代表人寇桂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碧遥、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比优特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汇德园。
经营者霸景维。
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比优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