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33号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区397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玖玖,甘肃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登封市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营业场所登封市颖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
负责人:朱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晗,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桃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