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1776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龙,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华(店铺名称:优品品日化铺),女,1960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