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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终3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34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代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攀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div>法定代表人:龚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被上诉人怡游公司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第XXXXXXXX号“谁是卧底”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其因不服上述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于同年9月30日裁定中止诉讼。

2020年10月29日,被上诉人怡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驳回怡游公司诉讼请求的(2019)京73行初8387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怡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新慈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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