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74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1号田衍轩4栋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雨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建业二路3号鸿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雨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