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53号原告:朱铭峰,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立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
法定代表人:刘运改,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朱铭峰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立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泡茶茶滤器”。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朱铭峰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铭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铭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铭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