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5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项城市郑郭利群超市。
经营者:牛阿慧,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郑郭利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