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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日日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44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日日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日日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44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日日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4NB3G5F。

经营者:屈沃权。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日日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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