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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103号
案件名称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03号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有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雪松路西南同汇水木清城二期12#楼法定代表人:李璐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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