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45号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延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四川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法人代表:王xx,经理。
被告:四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付xx,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7万元赔偿金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正大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大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正大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