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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时盛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时盛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时盛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3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时盛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洛河镇驻地正阳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CY9B5N。

经营者:嵇文排。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时盛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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