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91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军新超市,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附**。
经营者:黎新梅。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军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军新超市的起诉。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军新超市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1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