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永,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县阎庄镇驻地(昌盛路东段北侧)。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