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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四川文之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946号
案件名称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四川文之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黑龙江XXX有限公司;四川XXX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46号原告: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那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

法定代表人:穆xx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xx,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XXX有限公司、四川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4万元赔偿金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正大XXX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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