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25号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子陵路**。
法定代表人:劳聿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程伟,男,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上港浮埕井二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程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